诉前调解
法院主导下诉前调解是地方人民法院的一项特色制度,它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在纠纷受理前委托专门的资深调解员或者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民事法律文书,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迅捷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平和化解矛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前调解的特点
1、时间迅捷。适用诉前委托调解程序的案件调解时间不超过30天,若调解不成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收费低廉。诉前委托调解时,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民商事案件一般是标准案件受理费的50%(详见收费标准)。
3、人员专业。主持调解的调解员素质优秀,经验丰富,能够及时成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效力确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以法律文书赋予法律效力,从而有别于人民调解协议,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
二、诉前调解需提交的材料
1、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
2、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的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注明具体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4、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5、其他所需的诉讼材料